本文称笔者为甲,同行人员为乙。
话说周五晚上九点多钟的时候,甲在公司上网,乙也在公司上网。甲乙在雇狗逃课上面谈及周末出游之事。乙称要与丙丁出外觅食,于是甲于21时39分离开公司。甲于21时43分乘坐出租汽车,22时05分到达清华科技园,行程19.5千米,耗资49.00元。甲下车后通过移动电话联络到乙,乙称其正位于光合作用对面国际啤酒城内,甲遂步行前往乙处。甲乙丙丁四人于22时14分至23时49分在啤酒城内用餐。餐毕,丙丁返回住所,甲乙二人步行前往乙的公司。其间,甲在进入乙公司登记签名时,不慎将移动电话遗失在乙公司前台处,其前台人员将移动电话归还于甲,甲表示感谢。
甲乙在乙处上网有时,并为移动电话充电。充电完成,乙称欲往甲的公司进行娱乐活动,甲亦有意完成前一周活动未能通关的Rayman Raving Rabbids游戏,遂决定同乙前往。临行,甲乙在乙公司三层采集食品饮料若干,以备途中之需。甲乙01时36分乘坐出租汽车,02时02分到达东四环红领巾桥西,甲为此行支付了52.00元。甲乙二人02时09分到甲公司,并在内玩Wii,成功通关Rayman Raving Rabbids游戏。
甲乙二人06时02分离开,06时24分乘坐公共汽车,06时42分到达北京站东,甲支付车费0.40元,乙支付车费1.00元。甲乙06时46分至07时04分在吉野家恒基餐厅用餐,甲用的是中碗牛肉鲜蔬饭,乙用的是茶碗蒸,甲为此餐支付了19.00元。甲乙07时29分在北京站售票处108号窗口购买车票,两张Z1,两张D533,共计耗资1082.00元,由乙支付。甲乙07时33分自北京站进站口进站,至二楼中央检票厅候车。D533次列车在04站台南侧,01车至08车车号CRH2-033A,位于列车运行方向前部,09车至16车车号CRH2-011A,位于列车运行方向后部。列车08时04分46秒,早点00分14秒自北京站开车,09时12分39秒,早点01分21秒到达天津临时客站,进09道01站台。这是甲第一百零八次乘坐和谐号动车组旅行,也是甲第二次乘坐D533次列车,前一次是在2007年05月09日。
甲乙步行自天津临时客站出站,步行至中环东兴桥西侧,得出租汽车一辆,车号津E-11321。甲乙遂于09时38分至09时45分乘此车前往津滨轻轨中山门站,行程3.5千米,车资9.70元,实际耗资10.00元,由乙支付。乙于09时48分在津滨轻轨中山门站自动售票机处购买前往泰达车票二张,共计耗资12.00元。列车09时58分04秒自中山门站开车,10时36分24秒到达泰达站。
自轻轨泰达站出站,到泰达导轨电车泰达站。10时41分至11时12分乘坐导轨电车前往学院区北站,本应支付车费共计4.00元,但因车上人员检票疏忽,故而节约票款4.00元。
甲乙均是首次到位于天津开发区北部的学院区,下车后不知身在何处。甲所携物品之中有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诺基亚N95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甲遂打开电脑中安装的孤狗饿死应用程序,通过蓝牙连接到移动电话,并通过GPRS连接上网查看乙公司开发的在线地图服务。诺基亚N95移动电话内置GPS卫星导航功能,甲遂使用移动电话提供的经纬度数据配合孤狗饿死提供的高清晰度卫星地图确定了当前位置并计划了下一步的行进方向。

